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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法律 赋能数字藏品长线发展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2-07-21
□米新磊
2021年被称作“元宇宙(Metaverse)元年”。所谓“元宇宙”,就是指平行于现实世界的虚拟数字世界。网络游戏就是元宇宙最典型的应用场景。随着元宇宙名满天下,NFT作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追捧热潮。
到底什么是NFT,它和现在国内火热的“数字藏品”有什么关系,发行和购买数字藏品又会涉及什么权利?
数字藏品火热?
缘于现实艺术作品的稀缺
NFT的英文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被翻译为非同质权益凭证或非同质化代币,用来标记特定数字内容的区块链上的元数据,其对应的概念叫做Fungible Token(同质化代币)。
简单来说,NFT本质上是一张权益凭证,每一张凭证都有一个独一无二的网络编码,所以它就像一张加密的兑换券。而它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每一张凭证都指向一项数字资产。这些资产可能包括数字美术图像、动图、短视频、电子游戏角色形象、虚拟头像、数字音乐专辑、3D模型等。所以,表面上大家热火朝天交易的是NFT,实际上是在交易对应的数字资产。
而数字藏品,正是国外的NFT在中国市场的一个变种,我们所谈论的国内的数字藏品,实际上是现实中艺术作品的数字版本,就如同它在虚拟世界中的分身。
数字藏品之所以受到追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应的现实艺术作品的稀缺性。而最稀缺的艺术作品,正是收藏在文化馆或者博物馆之中的文物珍品。实际上,文博类数字藏品一直是行业里当仁不让的翘楚。
2021年6月23日,由敦煌美术研究所联合支付宝推出的“敦煌飞天”系列付款码皮肤,开创了文博类数字藏品的先河,发行后很快售罄。
火爆的数字藏品市场引发了主管部门的关注,基于文物数据安全等因素,将文物原型直接数字化制作而成的“镜像类”数字藏品基本上告别市场。而国家鼓励基于文物进行二次创作的数字作品,比如前两年屡次“出圈”的故宫文创。此项举措对于稳定数字藏品市场固然有利,但也让数字藏品的合法来源少了很大一部分。于是,发行平台的目光开始从国有文博馆的文物转向了私人藏品。值得关注的是,知名的私人艺术作品数字藏品徐悲鸿的奔马图发行之后引发了版权争议。
著作权还是所有权?
数字藏品的权益困惑
既然如前所述NFT的本质是一张数字资产的权益凭证,那么这个“权益”到底指的是什么?著作权还是所有权?
对此,在被称为国内NFT第一案的“胖虎打疫苗”插图NFT侵权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这个“权益”指的是数字商品的所有权。
NFT交易模式本质上属于以数字化内容为交易内容的买卖关系,购买者所获得的是一项财产权益,并非对一项数字财产的使用许可,亦非对一项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授权。但是,因为这个交易过程在互联网上进行,不可避免地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所以发行方还是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在徐悲鸿奔马图数字藏品纠纷中,呈现出的正是“权益”的混淆问题。
2022年5月,腾讯旗下NFT交易平台“幻核”发售了徐悲鸿“马”系列的数字藏品,本次发行的徐悲鸿数字墨马藏品共有8款,选自徐悲鸿奔马题材中最具代表性的《战马图》等8幅作品。对此,徐悲鸿美术馆的运营方时代悲鸿(北京)文化艺术中心却发布声明质疑:这些数字藏品的原始作品有些为假冒作品,有些不能提供完整的溯源证据,有些作品与徐悲鸿根本无任何关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侵犯了徐悲鸿的名誉身份权及徐悲鸿后人依法取得的各项知识产权权利。
也就是说,徐悲鸿美术馆认为,“幻核”平台所发售的徐悲鸿的数字藏品并未获得授权。但是,根据“幻核”平台所述,实际上他们已经取得了8幅奔马图原件所有者的授权。这个权利指的是通过拍卖获得画作原件的所有人的所有权。
此外,徐悲鸿已去世超过50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其所有画作的著作权都已过了著作权保护期,从而进入公有领域,人人都可以随意使用。因此也无需取得著作权的授权。也就是说,对于此类无著作权限制(如进入公有领域)的艺术作品,原则上人人都可以去发行数字藏品。但是现实中,发行平台还是至少会去取得原件所有人的授权,用来维系自身数字藏品的“正当性”和“稀缺性”。
对于徐悲鸿美术馆而言,其显然无法接受人人都可以利用徐悲鸿作品制作发行数字藏品的局面;而对于“幻核”平台而言,从法律角度来说好像也无可指摘。二者之间的矛盾有可能破局吗?
发展前景如何?
科技和法律为产业赋能
5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一共提出了8项重点任务,其中一项就是“发展数字化文化消费新场景,大力发展线上线下一体化、在线在场相结合的数字化文化新体验”。方兴未艾的数字藏品正是数字文化产业的代表之一。
但是,国家文化产业的数字化还面临着很多困境。比如,国有文博馆文物不能直接数字化的限制、数字藏品不能在二级市场交易的限制,以及数字藏品重复授权或权利瑕疵等问题。
通过科技和法律为数字文化产业赋能,可能是未来一条长期或可行的道路。从科技角度而言,因为区块链技术具有“不可篡改、可溯源留痕、公开透明”的特点,能够解决交易主体之间的信任缺乏与安全顾虑,而艺术作品原件所有者也获得了一个全新且安全的展示渠道和盈利方法,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将得到更有效的传播。
从法律角度来说,通过NFT发行数字产品,确实能够有效解决资产确权、防止盗版、持续获酬等老大难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中国,人们正举全国之力进行前沿技术攻关,试图把元宇宙变成科学产业经济的现实。相信自上而下的制度建构和自下而上的产业动力交互联合,会为中国数字文化产业带来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作者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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