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舆论场到法院的转换说明什么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2-03-31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作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到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等内容,“人脸识别第一案”更是被写入其中,体现了法律服务社会生活,法院适时介入以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鲜明取向。
司法界这个“第一次”的落点,首先是由信息场产生,然后经过舆论场深化之后,传导至司法平台直至最高人民法院。这个过程,也是由情理而共情,由共情而诉诸公理的一个过程,它是一个从伦理的柔性辩服,向司法刚性降服转化的类型事件,因此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银行动账、客户管理、小区进出、买卖房屋……现实中,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越来越广泛,不同程度存在扩大化的现象,乃至滥用牟利,其存在的安全漏洞令公众心怀担忧。最高人民法院觉察到这个新的社会涉法动向,专门回应予以明确规则导向,树立行为界限,也为相关规则的完善提供了遵循,是以法律权威解决民生关切的一次有益尝试。
曾经发生的一件件人脸识别个案,都曾在舆论场掀起阵阵波澜,它真实反映了网络技术冲击社会造成的某些窘境,这些窘境反映了技术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的悖论,在最便利最先进的科技行为背后,一些业者用趋利性压倒了服务性的初衷,而这些隐藏其利益取向的不当之举,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因为立法总是产生在发生了违背公理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在这个阶段,是一些业者最心安理得,也是行为最为无忌的阶段。
唐代魏徵的《谏太宗十思疏》告诫过:“既得志则纵情以傲物”。这是在科技不发达时代,一个明白人对各种社会权力的清醒提示。而在当下之时,“人脸识别”之类的科技手段,其应用都存在一个赋权的内在逻辑前提,如果合情合理地应用,那就可以造福社会,当然也包括开发者和应用者的合理利益。而一旦“纵情傲物”,以为可以在暗中用技术手段算计人,进而侵扰人、榨取人,那就由傲转蛮,将自己置身于受到伦理谴责,乃至法律制裁的境地之中。
由舆论场转换到法院,并不是一个突变的态势,它是社会情绪酝酿到一定程度的过程反映。人脸识别案成为法院审理案也并不表明,将来的新技术产生后都一定会侵民扰民乃至害民,这就需要业界要以伦理和自律意识行事。已经看到,几乎各个技术范畴都产生了相应的伦理分支,例如医学、工程、商业等等,现在对于信息传播界而言,旧有的传播伦理显然赶不上技术的飞速发展步伐,特别是涉足这个界别的人数之多,范围浸润之杂是史无前例的,而发生侵权行为的决策层级之低,也是非常普遍的。这既要用法律手段去调控,也更少不了用伦理的意识去预警,直至行为链的最末端。
至于怎么用抽象的伦理去规范复杂的技术行为,是一个不可能简单回应的问题。但是,两条古训记取于心,是以简对繁的要诀:一条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另一条是“恃强凌弱,总来不过是使势而已”。
科技之势、商业之势都靠人支撑,失去了人心,势何以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