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户在平台上传未经授权的《亮剑》作品内容,快手被判罚――
字节“亮剑”获赔4.5万元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1-08-26
□本报见习记者 朱丽娜 实习生 李光会
电视剧《亮剑》已经播出了16年,至今仍因其经典的剧情和剧中演员塑造的丰满的人物形象而受到广大观众的欢迎与好评。但是,最近《亮剑》却引发了字节跳动和快手之间的版权纠纷,让字节跳动向快手“亮起了剑”。
因用户在快手短视频软件大量上传电视剧《亮剑》的作品内容,且为整集播放,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被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日前公开了该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被告快手公司的审查和采取措施的时间明显超过合理期限,构成帮助侵权。
用户上传剧集至平台引纠纷
电视剧《亮剑》由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出品,于2005年9月12日在CCTV-1播出。即使在播出10年后,《亮剑》仍能进入收视榜的前五,至今各大电视台仍在不定期重播。判决书显示,原告字节跳动公司诉称,其经过合法授权,享有《亮剑》电视剧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被告快手平台用户“影视之小王子”将电视剧《亮剑》整集上传至快手平台,大量传播《亮剑》盗版内容,并且是以结构化、专辑形式展现。
发现侵权现象后,字节跳动公司委托北京网络版权监测中心向被告发送侵权通知。2020年3月19日至21日,北京网络版权监测中心先后共发送3封邮件到被告公示的投诉邮箱,邮件中涉及被控侵权视频,均附有相关侵权视频链接。对此,被告表示,3月30日快手公司统一处理了被投诉作品,并对上述投诉邮件进行了回复。
原告字节跳动公司认为,快手平台的用户在该平台上传了《亮剑》全集,被告未尽到审核义务,而且其委托北京网络版权监测中心向被告发送删除涉案作品的有效通知后,被告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造成原告损失扩大,被告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但被告快手公司辩称,涉案视频由用户自行发布,被告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快手尽到了充分审核、注意义务,并对侵权视频进行了及时处理。快手认为,自己尽到了事前管理责任,已在平台上明确提示用户需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并告知涉嫌侵权的法律责任,提供了版权保护投诉指引,设置了投诉功能等权利保护机制。
此外,快手公司认为自己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涉案作品侵权,对涉案作品的上传及传播并不存在帮助或教唆的行为,被告也未因涉案视频获得经济利益。因此,本案中被告主观上并无过错,客观上接到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处理措施,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
对于这起由《亮剑》引发的侵权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了涉案作品的片尾截图及授权链条完整的著作权授权文件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原告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电视剧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
因此,法院依法确认字节跳动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法官认定,在本案中涉案作品由快手平台的用户未经授权自行上传,被告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提供者,在收到原告通知后应当履行及时删除的义务。
原告委托北京网络版权监测中心通知被告删除涉案作品的最早时间为2020年3月19日,快手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处理,在此期间,被告未及时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继续进行。对于用户上传长达40分钟影视作品的明显侵权行为,被告的审查和采取措施时间明显超过合理期限,且缺乏合理理由,构成帮助侵权,应对损害扩大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原告多次对快手平台上的侵权内容进行投诉要求下线,敦促被告对侵权视频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侵权行为的持续、重复发生。被告主动侵权故意性明显,性质极为恶劣,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的涉案行为已经侵害原告对于电视剧《亮剑》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原告经授权获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项权利属于著作财产权的范畴,故原告主张被告还应承担消除影响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没有予以支持。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快手公司赔偿字节跳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5万元。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也在判决书中解释,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经济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所以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发行时间与侵权行为时间间隔、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了4.5万元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