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之路指明方向

作者:周家奇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1-08-19

  近日判决的音集协诉天合集团及其21家地方公司解约、违约纠纷一案,可以说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实践过程中的里程碑案件。该案涉及了在全国范围实施多年的卡拉OK领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实践活动,所以一审判决在审查、认定中多次适用了“非营利性”“公益性”等集管制度基本原则,这既是该案件裁判的核心,也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规范之路指明了方向。

  “非营利性”是集管组织的法定属性,是集管活动的基本原则。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就已经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2021年新修改《著作权法》同样确定集管组织的“非营利性法人”的基本属性,同时还确定了集管组织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费收取、转付、管理费提取等管理活动信息。因此,我国设立著作权集管制度以来,“非营利性”一直是集管组织的法定属性,所有的集管活动也应当遵循“非营利性”的基本原则,同时接受著作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天合解约案一审判决多次适用“非营利性”原则对诉争合同目的、履行进行评价。天合集团违反“三统一”承诺是该案核心争议之一,也是集管活动“非营利性”被侵害的有效例证。一审判决认定:“合同、发票、账号都统一到音集协”是双方合作的基础,如果不能实现,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控制集管活动的“制度要求和核心利益”将无法实现,更将导致集管利益让渡盈利机构的违法现象发生。

  天合集团违反“三统一”承诺不仅是普通违约,更将导致“集管活动”违背“非营利性”,逐步演变成商业机构的牟利行为,违背了设立“集管组织”的初衷,更脱离了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集管活动”的有效监督与管理。同时,一审判决还将天合集团通过关联公司截留版权费、私自收取许可费等行为,认定为严重违反集管活动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等基本原则。因此,一审判决将“非营利性”作为论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确认诉争合同解除的重要依据,该判决思路印证了集管组织“非营利性”原则的法定性、重要性、持续性。

  今年4月2日,国家版权局与文化和旅游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坚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非营利性原则。”对于当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仍然还存在着商业机构从事非法集管活动是“禁止性”的。

  音集协与天合集团解约案向我们展示了集体管理制度曾经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更向我们揭示了集管活动的规范发展方向――坚持非营利性、公益性,获得权利人及社会公众信赖。

  (作者系湖北中礼和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