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剑网”行动的回顾和展望

作者:阎晓宏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5-08-07

  第九届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现场。


  今年是“剑网”行动开展20年。结合过去的工作经历,我讲一讲开展“剑网”行动的有关背景和情况。

  回溯到20年前,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间不长,侵权盗版行为在物理空间和网络空间并存,我们在物理空间打击侵权盗版有经验、有手段。国家版权局仅以行政执法权就查处关闭了多家复制盗版光盘的光盘厂,查处迅速,充分发挥了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高效快捷作用。但是伴随着网络的兴起,网络中的侵权盗版行为开始多了起来,而且有蔓延之势。当时信息网络传播权概念刚纳入《著作权法》范畴,在网络中存在的侵权盗版行为在法律上怎样界定,怎样有效执法,我们是没有经验的。

  当时,我和同事们研究认为,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仅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尚没有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但是从法理上看,物理空间和网络空间的侵权盗版行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按照这样的思路,2005年9月,国家版权局牵头,与当时的信息产业部、公安部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的文件,召开了全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工作会议,重点查处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提供电影、音乐和软件下载的侵权行为,这是全国首次由部委组织开展的网络环境的执法专项行动。

  参与这项工作多年,我有几点感受:

  一是网络执法要始终依靠技术手段。2005年时,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公安部都没有在网络中执法的成熟经验。怎么在网络中开展专项行动,我们一边学,一边干。由于网络存储海量和传输迅速的特点,查办网络案件既要熟练运用法律,又要掌握网络技术的基本技能,执法难度大。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证据灭失和转移的情况。有的盗版网站闻风而动,暂时关闭,躲避检查;有的盗版网站设置多层架构,隐藏盗版资源。当时我们邀请了香港海关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专家,给各地参与专项行动的执法同志做培训,学习如何锁定侵权盗版IP地址、银行账号,如何固定网络证据等等。查处的网络案件虽然不多,但是通过查办案件探索了网络环境下的监管办法、培养了一批网络办案技术能手。

  二是网络执法要始终依靠法律保障。在2005年初,国家版权局联合当时的信息产业部,一起研究出台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明确规定网络环境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内容存储、链接、搜索等服务时的著作权保护义务,首次明确了网络环境下的通知和反通知规则,明确了明知或者应知侵权内容而没有采取措施的网络平台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这就是后来网络平台的“避风港规则”和“红旗原则”。《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部门规章,也是启动“剑网”行动所依据的重要法治保障。

  但当时社会对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还不理解,在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专门的保护条例过程中也面临很多问题。比如,图书馆能否获得对其馆藏图书通过互联网阅览的权利,怎样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公众的网络传播和网络远程教育,网络报刊之间相互转载的问题,临时复制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讨论伴随条例制定的全过程。条例还涉及许多网络技术问题,专业性很强,起草过程中,我们还专门请教了一些网络专家,并与他们一起讨论、修改。条例尽量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对权利保护、权利限制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免除等作了规定,努力实现各方面的利益平衡。2006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完善细化了《著作权法》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网络版权保护有了更高层级的法规。

  三是网络执法要始终依靠“以打开路”。专项行动开展初期,由于执法人力有限、执法手段有限、持续时间有限,我们当时特别强调尽可能抓大案特别是刑事案件,对盗版服务器要坚决予以没收,以发挥更大震慑作用。举两个例子来说明。

  一个是2009年查处的“番茄花园”软件盗版案。当时软件侵权盗版非常严重。软件的特点是投入很大,但是侵权盗版的成本几乎为零。伴随着网络的兴起,特别是软件使用的普及,通过复制盗版软件、在软件中植入插件、删除正版验证,以及植入广告的非法牟利行为有蔓延之势。对此,国际社会非常关注,而且也直接影响到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2009年的专项行动,将软件侵权盗版纳入重点执法范畴,国家版权局和公安部挂牌督办了“番茄花园”软件盗版案,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番茄花园”网站负责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人民币。这是我国第一起打击网络软件盗版的重大刑事案例,对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产生了巨大的震慑作用,很多软件侵权盗版网站纷纷关闭,在国内外引起高度关注和广泛反响。

  另一个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版权保护。当时国家版权局经过3年的专项行动,基本具备了网络中查处侵权盗版的执法能力。在北京奥运会开幕之前,进行了周密部署,设立了奥运会版权保护办公室,并配备了先进的技术设备,实施24小时值班监测,对未经授权的奥运会赛事的非法转播和上传行为及时查处,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国际奥委会协调委员会主席维尔布鲁根专门与时任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等有关同志会谈,认为中国政府出色的反盗版工作为全球奥运反盗版工作树立了榜样。

  四是网络执法要始终依靠分工协作。由于网络案件的特点,单凭版权部门无法完成彻底有效的查处,需要多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才能准确高效地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伴随着网络中不断出现的侵权盗版的突出问题,影响网络文学、音乐、影视、软件等版权相关产业发展,“剑网”行动得到了中央网信办的重视和支持。2012年,网信办加入专项行动,更提高了“剑网”行动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专项行动中,版权、公安、工信、网信部门互相支持配合,取得了明显成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锁定犯罪嫌疑人,工信部门删除侵权内容、关闭网站,网信部门持续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

  当前,在我国高质量发展进程中,智力成果在各个领域中的应用,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中的重要门类,特别是在文化领域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将更加突出,在推进文化强国建设、推进文化繁荣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和战略性的作用。著作权管理部门面临的职责和任务,不仅要鼓励创作,推动优秀作品的运用和管理,也肩负着著作权保护的重要职责。现在的“剑网”行动,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机制健全,在著作权保护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著作权保护和发展的问题,从著作权制度诞生开始,始终伴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我们现在正处于网络和人工智能并存的时代,这是一个变革的时代,人类的智力成果的运用和保护,将决定着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关于当前网络版权技术与产业融合创新,我也有几点体会:

  首先是技术与作品的关系。著作权制度发展了几百年,始终是在技术的推动之下。作品的形态不断呈现多元化,作品在传播过程中始终是居于核心的问题。但当下似乎发生了变化,究竟是作品重要、内容重要还是流量重要,值得我们思考。现在作品数量迸发,对于作品的界定也要思考。我认为,按照《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独创性和人类的智力成果是两个非常重要的要件,这两个要件将区别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和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其次是如何看待人工智能快速发展。在业界已经大规模应用人工智能提高效能的现实下,我的观点是,人工智能还是作为工具来使用。需要关注的是,相关的法规目前还跟不上,大家还处于讨论的阶段。个别法院的判例,没有普遍适用性。立法问题对于版权领域来讲非常紧迫,人工智能特别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版权问题怎么把握、原则是什么,需要立法部门及时跟进。

  再次是关于人工智能的数据使用涉及的版权问题。人工智能使用的数据包含一部分受版权保护作品,现在也有很多数据技术公司在进行数据贸易,关键问题是进行贸易的内容属于谁。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又称“数据二十条”,其中有一条是淡化所有权。我认为这个原则适合人工智能发展。因为如果不淡化所有权,生成式人工智能就没法发展了。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人工智能使用了作品能否公开透明,进入商业领域是否需要支付报酬,这些需要有明确的规则,是值得研究的。

  总的来说,《著作权法》鼓励创新的原则不会变。既然鼓励创新,就要保护创新成果。从这个意义上讲,真正优秀的人类的智力成果是需要得到保护的,在高质量发展中这是一种必然要求。同时,我们需要更加注重优质版权资源的挖掘、创造和使用。

  (作者系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十三届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本文系作者在第九届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上的发言,刊登时略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