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精选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4-05-23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焦和平:

  法定赔偿作为一种当事人难以准确界定损害数额情况下的推定性计算方法,是为了填平而不是为了惩罚。若法定赔偿承担了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就违背了设立法定赔偿制度的初心。填补损失和惩罚制裁界限模糊,无法体现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抑制作用,难以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副院长陈锦川:

  近年来,网络游戏的相关诉讼增多,裁判趋势逐渐从拆分元素认定作品类型到整体认定发展,目前最新的观点认为网络游戏是一种新作品类型。把网络游戏当成新的作品类型,个人认为要慎重,还是要恢复到依据表现形式来认定作品类型。


  华东政法大学教务处副处长、教授陈绍玲:

  相似的游戏画面和游戏规则是否涉嫌侵权,关键看权利方的表达是一种什么样的创造性表达,再看这个表达以什么样的形式进入游戏,或者讨论这个表达是否进入了游戏画面。个人认为应该回到作品最初被创作完成的形态,以作品最初被创作完成的形态界定作品的表达,这样最清楚,也最科学。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教授刘明江:

  随着行业的发展,未来可能会出现大数据训练数据的授权许可市场,大模型开发商愿意付费购买高质量的数据,作者也受到激励去创作更好的作品。目前,学界与实务界仍需要静观其变,均衡考虑各方利益,观察行业发展情况。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王杰:

  “通知—删除”规则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平台的版权管理中存在争议。很多人觉得AI生成侵权内容,删除就可以了。但实际上,AI生成内容在技术上与传统的内容平台非常不同,删除被投诉内容在技术上缺乏可行性。因为平台是动态生成,而不是静态输出。静态输出典型的例子如数据库,因为其图片存在于数据库中,如果出现侵权图片可以删掉,AI每次生成都是独立判断的结果,定点删除技术上不可行、重新训练成本又高。


  福建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张弘: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游戏与游戏规则的侵权判定以及AI大模型训练数据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都是复杂且在不断发展的。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综合考虑法律原则和产业发展等多个方面,不仅要考虑法律制度的设立初心及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还需要充分考虑到产业发展的需求,如促进AI技术的创新与应用,保护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等。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律科学》编辑鲁甜:

  未来如何确定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惩罚性赔偿,有两种方式:通过司法解释细化“故意”“严重情形”,通过司法指导案例帮助确定重复侵权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行为人的主观、客观状态,进一步厘清惩罚基数的计算方式、举证责任和惩罚性赔偿的倍数。


  抖音集团高级法律顾问江雨: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人工智能的研发者或者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国内外相关产品在权利归属和责任承担方面有一些行业实践。司法实践中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方式还处在不断探索和优化当中,每个案件都有参考意义,也具有个案的局限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问题,可能在未来很长时间内是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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