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容并蓄,反哺AI产业新发展

作者:张延来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4-03-21

  日前,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浙江省文化艺术作品权益保护协会组织编制的团体标准《AIGC登记服务规范》形成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笔者看来,人工智能已经在不经意间悄然进化,大模型的突破意味着人工智能从之前的专用人工智能迈向通用人工智能,这项技术的意义堪比工业革命时期的蒸汽机。大模型成熟之后,基于大模型的各个领域的应用也将如火如荼地展开,其中必然包括文化艺术创作领域,人机协作替代单纯的人工创作的时代也即将到来。

  追上最新技术发展步伐

  笔者此前曾专门撰文指出,人类之后的创作模式将会发生颠覆性的变化,AI使得以往被我们看重的“表达”(例如写作、绘画、作曲等)能力不再稀缺,真正稀缺的是人的审美、创意和想象。人机协作的情况下,机器负责给出无数可能的表达供人类选择,人类则基于独有的美感来从中筛选,这是我们接下来必须面对的客观事实,而且在法律认知层面也要把“思想”提升到更高权重,降低甚至放弃对“表达”的过度保护。

  在这个大背景下,不难预见,接下来大模型技术必将大大降低“创作”门槛,此前必须要经过专业训练掌握专业技能的人才能从事的创作,现在几乎所有人都可以借助AI来完成。人只要有思想、有创意即可,这对于人类整体的文化和艺术繁荣是有空前推动作用的。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技术影响法律的完善。当AI的应用带来内容领域的革命性变化的时候,法律应该大刀阔斧地升级,跟上技术的步伐,为生产力提升扫清障碍。

  AIGC是人使用AI生成内容的统称,目前对于这种内容是否可以作为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是存在争议的。尽管法院已有个案对个别场景下的AIGC内容进行了著作权的认可,但产业界更急迫地希望在普适层面得到规则的回应。本标准征求意见稿对AIGC内容(数据集、作品)从宏观上明确表达了规则层面对AIGC内容的认可,并且可以进行登记确认,便于有权机构在此事实基础上确认相关法律权益和权属,这一做法对于激励用户使用AI进行创作,从而反哺AI产业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展现面向未来发展兼容度

  经济学上著名的科斯定理指出,交易的前提是确权,因此,AIGC内容权利人通过初步的事实登记,为接下来的法律确权以及后续交易和使用奠定基础是必然的趋势。该标准征求意见稿为业内接下来的AIGC登记制定了初步的框架,其中的主要亮点包括:

  将两类核心的AIGC对象纳入登记范围。一类是AIGC数据集合,这里指的并非是AI的训练数据集,而是生成的数据集,考虑到AI在未来生产数据资源的应用前景,将AIGC数据集作为登记对象之一;第二类就是我们熟知的AIGC内容,对这部分对象,标准征求意见稿认为,人使用AI生成的草稿或者半成品再进行的独创性创作,即可符合登记条件。这一规定,即承认了AI在“表达”上起到的作用,又肯定了人在创作上的独立和创造性,符合“人机协作”时代的创作特点。

  考虑到AIGC内容的宽泛性,法律对基于该等内容赋予的权利类型尚不明确,因此现阶段标准征求意见稿没有贸然进行权利登记,而是对AIGC内容对应的法律权利问题暂时搁置,先对人机协作后生成内容的事实进行固定和确认,至于生成内容未来在法律层面对应何种权利,应该由相关部门根据登记确认的事实进行判断。

  这种做法,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登记在效力上的稳定性和登记对象上的包容度,同时不影响法律层面未来可能的权利定性,具有面向未来的兼容度。

  对于登记机构而言,事实登记是未来AIGC内容确权的基础。AI的生成能力是近乎无限的,并且可能涉及到违法违规或者侵权问题。标准征求意见稿结合现有的关于AIGC的法律及行政监管要求,提出对登记合法性的初始审查和专家复查制度,可以最大限度保障登记质量,使之不会完全流于形式,进一步提升登记内容的质量,具有很好的价值导向效果。

  事实登记是为了符合当前市场需求和法律要求的阶段性选择,是AIGC内容获得法律认可的第一步,随着法律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推进,一旦法律层面能够确定AIGC内容的权利性质,AIGC的登记应该会向权利登记进行升级,届时才是登记的最终形态。

  事实上,在互联网突飞猛进的今天,技术进步要求规则层面不能再像以前一样缓慢微调。当立法的滞后性越来越明显的时候,标准可以作为“先锋队”,通过创新和一定程度的试错为立法提供蓝本。在法律和司法实践对新技术尚缺少完备规范的情况下,该标准征求意见稿作为团体标准,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果,期待该项标准能够不断优化完善,为立法和司法提供有利借鉴。

  (作者系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文内容仅针对《AIGC登记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为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