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直播赛事盗播案件中如何做好行民衔接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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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体育直播赛事盗播案件类型,现实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
一种我们将其比喻为“大象”,该种侵权行为的特点有:盗播主体明确,经常是一些经过备案的自媒体账户或者平台;盗播收益可查明,主要通过盗播获取打赏、广告等收益。针对此种侵权行为,尤其是在热门体育赛事进行期间,可以要求盗播自媒体或者平台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比如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高判赔、损害性赔偿等。
另一种,我们把它比喻为“小耗子”。虽然叫它“小耗子”,但此类型的盗播形式盗播量也不小,侵权后果更严重。参照“三无产品”的称呼,我们也可以称此类型的盗播为“三无网站”盗播。对这种“三无网站”盗播体育赛事的侵权行为,能否利用行政程序和民事程序的衔接,尝试蹚出一条路来?
笔者主要从目前体育赛事直播侵权案件中行为保全禁令的现状,既包括诉前行为保全,也包括立案后法院经过审慎的审查之后作出的诉中行为保全,探讨如何从根源上制止这些盗播侵权行为。
体育赛事直播侵权案件的行为保全禁令现状
体育赛事直播侵权案件中,笔者认为是天然契合行为保全的四个要件的。
体育赛事节目的权利基础稳固,而侵权行为明确。如今,体育赛事节目以独创性有无作为标准判断是否构成作品已经算是一种主流观点了。体育赛事节目权利人或者授权许可人,无论是基于许可合同的权利进行维权,还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合法权益维权,各地法院都有相应的判定支持。而对于“三无网站”盗播体育赛事节目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也非常明确。
体育赛事节目时效性非常强,不给予权利人行为保全禁令保护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一般而言,体育赛事是有限的天数。所以在体育赛事举行期间发现侵权行为若不给予行为保全禁令,事后就很难对权利人进行补救。有部分学者认为可以通过给予权利人金钱救济的方式来进行赔偿,对于此点,笔者认为,即使事后给予权利人金钱赔偿,但还是有一些损失无法通过金钱赔偿来弥补。以用户损失为例,用户因观看体育赛事进入平台,其在平台极有可能观看其他游戏、视频,或者进行下单、购买等操作。若因盗播而损失这个用户,这些连带的损失是无法精确计算并控制的。
对侵权人或者侵权平台适用行为保全禁令,是否会对其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失?答案肯定是不会的。这些“三无网站”不可能获得体育赛事权利人授权许可,所以它没有任何合法权益。而如果是正当的直播或者短视频平台,行为保全禁令仅禁止其停止直播该体育赛事,该平台的其他功能、其他板块是完全不受影响的,所以也没有所谓的利益遭受更大损失的情况。
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这种“三无网站”,不仅不需要付费,而且其能够提供更高清晰度的比赛画面,它们的主要目的就是将平台用户引流到其他平台上。因此,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在保护体育赛事节目权利人的同时,也可以保护消费者及社会公共利益。
基于以上四点,再结合司法实践中行为禁令的适用情况,针对足球世界杯比赛、NBA、奥运会和冬奥会等体育赛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天津三中院及杭州中院等各级法院,都在比较短的时间内作出裁定,支持了权利人的行为保全申请。这些禁令都很及时,给权利人及时的保护。
当前体育赛事盗播维权的常见困境
如果权利人认为拿到法院的行为保全禁令以后,维权就不存在问题了,其实不然。现实中,体育赛事盗播维权面临以下常见的困境:
难以追查到实际运营人。体育赛事的盗播网站或者APP 一般在境内都没有备案,也没有登记,网站经常被托管在国外。即使有些网站在国内进行了备案或登记,但网站的域名是备案在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名下,而这些个人一般是通过非法买卖得来的信息,即使最终法院判决,也完全没有执行的可能。另外,即使一些网站备案在公司名下,但这些公司都是侵权人的空壳公司,一旦法院作出裁定或者判决,实际侵权人会立刻换到另一个空壳公司,导致法院裁定/判决几乎无法执行。而侵权人频繁更换域名或者运营主体,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也导致因执法人员无法与违法者取得联系,无法获得调查笔录,行政处罚也难以推进。
难以证明违法获利。对于早期的体育赛事盗播网站来说,其主要通过主播打赏、广告宣传或者销售商品获利,但现在,这些“三无网站”已经不靠这些渠道来获利了。当用户在盗播平台观看体育赛事直播时,主播一般以口播、弹幕等方式,引导观众前往微信、QQ等社交平台,通过私密聊天等方式,继续引流至其他网站或APP。这时,盗播网站将根据引流的结果向平台收取所谓的“引流费用”,获取非法收益。
多种手段应对侵权行为
那么,如何来解决这些困境呢?这就涉及行政和民事的衔接问题。如果法院裁定支持权利人行为保全申请,那下一步如何去执行禁令?
权利人需要了解相关部门有哪些职能。首先是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针对重点体育赛事,国家版权局一般会提前发布预警名单,未来是否可以把预警名单保护范围放得更宽一些?此外,针对侵权行为,是否可以提升行政处罚的力度等等,这些都是可以进一步研究的方向。其次是通信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可以对盗播网站进行断网或者下架,这些都是能够从根源上制止盗播侵权的手段。再次是网信部门,网信办等单位经常开展诸如“清朗行动”等专项行动,对侵权APP进行下架。最后是公安系统,可以针对线上赌博开展联合行动,打击赌博犯罪活动。
除此之外,在我们实际处理的体育赛事盗播侵权民事诉讼案件中,法院对于给予权利人行为保全禁令还是持积极态度的,但法院的担忧在于作出行为保全禁令后如何执行的问题。比如“三无网站”频繁更换主体,如何联系被执行人就成为很大的问题。如果禁令作出后被执行人变更了主体,如何继续执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向通信管理部门或者网信办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针对这种频繁更换主体的盗播网站或者APP,要求行政执法部门断网或者下架APP,以上谈到的联合执法或者多部门合作的建议,在其他类似案件中已经有过尝试。
(作者系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