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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评论《罗刹海市》需尊重“作品完整权”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3-08-10
7月29日,刀郎经纪团队首次回应热歌《罗刹海市》风波,表示对歌词内容解释所引发的争议将不会作出任何公开评论和回复。但是,因《罗刹海市》歌词解释波及的群体仍在持续增加,几位老牌音乐创作者相继发表辟谣声明,表明其与《罗刹海市》相关内容无关。
现有讨论中,“对号入座”推测讽刺对象的行为已被指出可能侵犯个别被指代对象的名誉权,或者构成诽谤罪等名誉类刑事犯罪。但除此之外,相关解释行为还存在违反《著作权法》的风险。比如,将《罗刹海市》内容解释为讽刺特定事件和人物是否侵犯著作权?相关主体应该如何实现著作权合规?
擅自解释可能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歪曲、篡改作品使作者或作品社会评价遭受贬损的,构成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主观对比标准(违背作者“原意”)和客观损害标准(损害作者或作品的社会评价),后者因更具明确性和可操作性而被法院广泛采用。因此,只要客观证据足以证明作品受到不良影响或者内容受到“歪曲、篡改”,无论刀郎团队是否回应或者起诉,都不会影响对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行为的认定。
从《著作权法》角度看,歪曲角色形象的解释可能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并具有独特的智力创造空间。《罗刹海市》的智力创造空间中确实存在讽刺的可能性,但这并不代表作品必然指向特定的客观人物、事件,擅自解释可能歪曲作者原意。从文意上看,《罗刹海市》的讽刺对象仅限于“又鸟”“马户”,擅自将讽刺范围扩大至特定客观事实和人物可能超出刀郎原本预设的“智力创作空间”,侵害刀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只有作品客观表达和指向内容、意义同时改变时,才构成我国现有《著作权法》规定的歪曲、篡改。在本次争议中,尽管“未曾开言先转腚”与某综艺节目中的“导师转椅”这一客观事实存在相似之处,但是据此擅自将“又鸟、马户、丘河”等内容解释为特定自然人的行为将改变《罗刹海市》表达符号的“所指”,可能侵犯刀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因此,将《罗刹海市》歌词与特定电视节目和现实人物对号入座,虽存在解释空间,但很可能实质性地改变了作者的本意。即使刀郎经纪方明确表示不再回应,相关解释行为仍然可能构成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
评论、传播作品应当尊重保护作品完整权
利用他人作品应当注重内容解释、使用情境的版权法律合规。著作权是《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专有权利,在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受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控制的行为,且缺乏“合理使用”等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形下,将会构成侵权。因此,相关主体(欣赏者、使用者、传播者)应当注意使用限度不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从而降低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风险。
解释与评论《罗刹海市》内容时,需表明尊重作者意愿,并控制传播范围。《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个人解释行为的免责事由,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或者“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学界和司法实践普遍承认个人“讽刺性模仿”可以构成适当引用。虽然以讽刺为目的,以负面、贬义的方式使用作品存在免责空间,但并非毫无边界。例如,针对“又鸟”“马户”“一丘河”等意象所指讽刺对象发表个人理解属于正常的贬义评论,可以通过注明“本解释仅代表个人观点”等信息,强调个人评论色彩以减少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风险。但是,即使表明了尊重作者的态度,由于解释内容贬损程度过大、传播范围过广等原因,仍可能造成作者名誉受损及其他不良影响。除构成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外,更可能损害被指代对象的名誉权,严重时可能构成诽谤罪等刑事犯罪。因此,在尊重作者意愿与作品思想的基础上,解释、改编、使用行为可以存在负面表达和使用,但均应当注意作品的权益保护与负面使用的限度。
在公共场合使用《罗刹海市》演唱、伴舞时,需注意控制音量与无不良影响的表演方式。过大的传播音量可能导致他人模仿和传播过程中内容失真,作品无法实现原本传播的社会效果。比如,2022年《听我说谢谢你》事件中由于公众相互模仿伴舞、演唱音量较大,达到了“向不特定公众播放”的程度,长时间过度传播引起公众反感,造成著作权人名誉受损。因此,即使《罗刹海市》相关解释和修改行为存在表明尊重态度的内容,但是若存在传播范围过广的不当使用(表演、演唱、舞蹈)而导致作者就其作品无法获得原本“期待的社会效果”时,仍可能构成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
传播与解释需谨慎,作品完整方有保障。作品的解释者应当注意法律风险,自觉遵守《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让《罗刹海市》音乐作品回归原本的欣赏功能,才是真正的文化自信。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