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孙燕姿”的法律之维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3-06-26
近期,华语乐坛最火爆的事件当属“AI孙燕姿”的横空出世。在这场AI歌手的狂欢背后,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问题?
在我国,具有高辨识度的歌手声音受人格权保护,并非“想用就用”。我国《民法典》第1023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1019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由此可见,比照对肖像的人格权保护,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利用权利人的声音。
今年4月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人工智能程序的提供者应当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优化训练数据,不得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这一规定实际上重申了AI训练阶段的复制行为也应受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基本立场。
允许乃至鼓励AI孙燕姿“翻唱”歌曲的传播,视频平台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平台为侵权作品的传播提供实质性帮助,甚至教唆用户传播侵权作品,其行不再受避风港规则庇护。本轮AI歌手出圈,很大程度源自该视频网站3月推出的“虚拟之声创作计划”活动,鼓励用户制作AI音乐。平台的积极参与和鼓励,恐怕难以推脱其中的侵权行为。
(6月19日 《广州日报》 陈贤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