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司法导向让权利人回归集体管理

作者:陈汉夫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3-05-11

  对深圳市乐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福州市咖王派对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放映权纠纷一案,2022年9月13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两审结果均判令参照音集协收费标准

  根据一审判决书:在确定赔偿损失金额时,应当按照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参照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法定赔偿的顺位选择计算方式,损失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同期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收取的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来确定。音集协以5元/天/包房的标准在福建省收取许可使用费,其2020年管理作品总数为188781首,因此按该标准计算,每首歌每个包房每天的侵权赔偿额应为5 ÷ 188781≈0.000026元。深圳市乐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于2022年12月28日对该案作出二审民事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判决被上诉人福州市咖王派对有限责任公司参照同期音集协收取的许可使用费对上诉人进行侵权损害赔偿。

  二审判决书中写道:“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鼓励权利人积极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倡导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推进音乐作品的付费使用。当然,是否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系权利人的自由选择。但对未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的作品,也应当考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依法予以同样程度的保护,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深圳乐羚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可参照音集协所公布的许可使用费收费标准予以确定。”

  “一审法院参照音集协所公布的许可使用费收费标准,结合涉案160首作品在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数中所占比例、咖王派对公司经营的包厢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及深圳乐羚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咖王派对公司赔偿深圳乐羚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06.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

争议焦点在对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对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

  该案中两审法院均认可以音集协的许可使用费作为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法院强调了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未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的作品,也应当考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依法予以同样程度的保护。

  该案涉及的作品系视听作品,该类作品的市场价值是通过鼓励传播、使用的方式实现的,收取作品许可使用费是著作权人在KTV经营领域实现作品价值的主要方式,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享有向作品使用人收取许可使用费的权利以及将其分发给权利人的义务。涉案作品与音集协行使管理权的作品均为视听作品,判决金额适用同样的赔偿标准。

  该案为福建省法院首次在卡拉OK领域非音集协会员权利人诉讼案件中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使用费标准确定判赔金额的案件,适用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进行侵权赔偿金额的裁决,体现出从司法层面引导侵权判赔额回归音乐作品真实价值,兼顾个案公平及同案同判的司法导向,对引导非会员权利人回归著作权集体管理、维护卡拉OK领域作品许可使用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